Xu Yongzhi:中日陈述的法律影响是无可争议的
发布时间:2025-03-29 10:00
最近,日本社会出现了一些诽谤和误解中日的言论。 3月11日,为回答“当地自主生物是否完全理解并尊重日本 - 中国联合宣言的法律义务”的问题,日本政府回答:“日本 - 中国联合宣言不是法律约束力。”日本的这一说法是不正确且毫无根据的。从法律和历史的角度来看,中日联合联合联合的声明是与双边关系结合的法律指南。中国和日本都应该遵守它,不能混乱和破碎。首先,根据《中日和平与友谊条约》,中日的联合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日和平与友谊条约是国家间和日本议会批准的州间协议。国际法领域的常识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基于基础的影响,日本政府一再证实中日与和平与友谊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日和平与友谊条约指出:“应严格观察到联合宣言中所述的原则。”只要中日的和平与友谊条约是有效的,中日的陈述将在法律上束缚双方。其次,中日和中日和平与友谊条约的联合声明是密不可分的,是当今中日关系的标准。中日的联合声明决定了中国和日本之间战后处理的具体内容。日本通过过滤战争征服了台湾,并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中国和日本必须在恢复外交关系之前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中日的共同说法决定了如何处理台湾的问题和战争赔偿问题。中日联合统计局的第3项欧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再次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必然部分。日本政府被充分理解并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地位,并遵守 两国签署声明但没有直接裁定和平协议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和日本领导人,他们被期望迅速使外交关系正常化,并选择发表声明以确立以法律形式建立这两个国家的声明。中日陈述的迹象和《中日和平与友谊条约》的终结是从一开始就以一般方式设计和计划的。这就是为什么中日联合宣言的第8条指出,“同意为结束和平与友谊协议进行谈判的目的”,这是为什么应在联合司令中严格说明原则的原因t。 “日本政府不认识中日的综合陈述对法律影响,例如拒绝中国和日本之间战后构成的法律影响,也是摧毁今天的中日关系的法律依据。第三,日本第三件陈述的确切定义被日本认可:“中国在台湾的中国在台湾中具有主权,中国的内部知识是中国的。 “在与外交关系继续进行谈判期间,中国和日本达成了与台湾问题达成的声明协议,并签署了一份联合声明。在1972年9月26日的中国 - 日本外交大臣会议上,日本人在中国记住日本 - 中国在日本文档中的共同宣言“在中国”中的“日本 - 中国”的联合声明。日本接受波茨坦的表达,它承认台湾是渴望中国,并认为台湾的法律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关于如何看中国团聚问题 - 该文件说,台湾问题“应该解决中国人民,这是中国的问题。政府间与DPP当局的关系。日本e-China政治文件。“如果日本政府不遵守其对台湾问题的承诺,以所谓的“中国 - 日本联合陈述不是法律上的约束性”,例如告诉世界上的文件的迹象,这些协议的迹象除了在对话期间没有意义的对话中,日本的同意也没有意义。日本政府应审查四个政治文件和高级中国的内容,研究那一年的议会的文件和抵抗,符合台湾问题的承诺,并保护双边关系的双边关系。